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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维护丨工会提案

工叔 四川工会 2020-08-20

工会提案


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维护的建议


提案人:吴凯

工作单位:中共成都市委 



1


案由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不断涌现,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出现了快递员、送餐员、“网约司机”“网约厨师”“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群体。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了“新就业形态”的概念,2017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新业态发展、扶持新就业形态,反映出党和政府在政策层面对新就业形态的重视。全总、省总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开展了“八大群体”入会服务集中行动。




2


现状


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17年我国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人数约为7000万,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占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的9.7%。据有关专家估算,成都市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在80万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呈现出去雇主化、平台化的趋势,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征,这与传统就业形态中,由雇主组织生产、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就业形态有较大差异,成为游离于社会保障安全网之外的“灵活群体”,存在着一些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的短板与问题:一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体系的比例还不高,缺少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当面临失业和工伤伤害时承受能力不足。二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因劳动关系模糊,面临收入不稳定、需求变动冲击、价格变动冲击、无就业保护等市场风险时,缺少相应劳动法律保护。三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面临问题多,如一些基本劳动法律法规的不适用、相应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机制的不完善、劳动监察的缺乏等,导致权益保障实施难度大,给劳动保障监管带来了挑战,相关部门执法和维权都有难度。




3


建议


一是加强劳动法律建设。推动人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对原来适合于传统的用工方式、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进行调整,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纳入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完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标准,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享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要求集体协商的权利,规范报酬支付、支付周期、支付日期,引导用工双方平等协商服务价格、提成比例、劳动报酬,并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打破用人单位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从业人员直接参与社会保障的模式。构建针对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特别社保系统,实时掌握工作交易,实时按单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对于一些资金不足、缴费能力较弱、抗风险能力低的小微企业,应对其设置特殊政策。探索适应新就业态从业人员的失业和工伤保障方式。



三是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推动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机制,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络,构建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认证体系,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全面纳入正式的社会职业体系,允许其在社区报名参与职能评定,加强对非正规就业者的教育引导。推动人社、司法部门设置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立劳动纠纷在线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诉讼处理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开展专项或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四是提高从业人员组织化程度。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状况调查研究,依法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工会,把快递员、送餐员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纳入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做好思想引导、技能提升、维权服务等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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